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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苗簡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苗簡字第11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被 告 陳文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玖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百分之三十九由被告負擔,其餘百分之六十一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8,728 元,及如支付命令附表所示之利息;嗣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將上開請求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993元,及自99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變更訴之聲明狀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其就上開訴之聲明所為之變更,係屬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變更或追加他訴不同,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陳文忠於民國93年9 月1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94年7 月3 日止累計消費記帳58,313元未給付,其中56,754元為消費款,959 元為循環利息,

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94年7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3年11月17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高

限額50萬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原告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約定自93年11月19日起至94年11月19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詎料被告於94年3 月1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5,680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自94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

㈢為訴之聲明如下:

1、被告應給付原告73,993元,及自99年3 月2 日起之利息共72,434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聲明略以:伊94年入監服刑,出獄後又入監,並無時間找工作處理利息債務,請求予以免除利息債務。

三、本院之判斷: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自96 年4 月14日入監服刑,於102年6 月7 日執行完畢出監;又因毒品案件,於103 年10月14日執行強制戒治,再因毒品案件於103 年12月3 日送強制戒治至今,此有全國案件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記錄表各1 份附卷足參,堪認屬實。

㈡被告上開56,754元及15,680元二筆債務借貸時間分別於93年

9 月13日及93年11月17日,利息起算時間分別為94年7 月4日及94年3 月12日,該時點恰為被告入監服刑之日,雖原告縮減利息起算日為5 年,然被告於99年3 月12日亦於監獄服刑,至102 年6 月7 日為止方出監,而其於103 年10月14日又因毒品案件強制戒治,故其出獄時間僅15個月,是其給付之利息應以上開15個月出獄後能工作有收入之可能為計算標準,因此,被告應給付利息計算式為(56754 元×20%)÷12×15=14188 元)+(15680 元×18.25 %)÷12×15=3576元)=17764 元。

㈢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56754 元+15680 元+1776

4 元=90198 元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為上開56,754元及15,680元二筆債務共72434 元之給付,另於其自102 年6 月7 日為止方出監,而其於103 年10月3 日入勒戒所執行強制戒治,共15個月可工作清償債務,利息共計17764 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90198 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1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