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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苗簡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119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被 告 蘇焙忠即蘇睿宸

蘇崑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如附表待更正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如附表待更正欄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附表:

┌──┬────────────────┬─────┐│編號│待更正欄 │更正結果欄│├──┼────────────────┼─────┤│1 │第4 頁附表中有關建物門牌: │舘 ││ │中龍里6 鄰「館」前街4 號之記載 │ │├──┼────────────────┼─────┤│2 │第4 頁附表中有關建物層次、面積:│62.17 ││ │二層:「62.14 」之記載 │ │└──┴────────────────┴─────┘

裁判日期: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