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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苗簡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257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被 告 游靜媚

黃苡蓁黃雅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前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民國104年4月24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日期: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