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567號原 告 林宗元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被 告 吳國全 黃國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