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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苗簡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581號原 告 彭森華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除請求被告彭志仲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與20萬元外,另請求拆除圍牆等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與全體共有人。嗣經本院闡明後,其確認所請求拆除返還者為座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上不包含房屋以外之圍牆與地上物範圍。經核前開請求拆除返還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2,725元(55.5平方公尺×950 元=52,725元),與首揭金錢損害賠償價額相加,可知本件訴訟標的總價額為352,725 元(100,000 元+200,000元+52,725元=352,7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200 元,尚有差額660 元(3,860 元-3,200 元=6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前開差額66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