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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苗簡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505號原 告 劉君玲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複 代理人 黃惠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路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5,86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55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980 元=1,525,8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290 元外,尚應補繳10,857元。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裁判案由:拆路還地
裁判日期:201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