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635號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珍妮被 告 成漢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
4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9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