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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苗簡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教宣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1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