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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苗小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680號原 告 富群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添丁被 告 詹德山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4 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