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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衛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當事人請求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柒日內補繳聲請費用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嚴小琪

裁判日期: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