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邱錦城訴訟代理人 盧蓉粧被 告 謝東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塗銷苗栗市○○○段○○○○○ ○○○○○○ ○○○○ ○○○○○○ ○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39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系爭不動產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如附表所示4,013,800 元,顯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經核定為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供 擔 保 之 物 │ 公告現值 │ 面 積 │設 定│ 價 額 ││ │ │(元/㎡) │ (㎡) │權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1 │苗栗市○○○段○○○○○ ○號土地 │ 19,000 │ 77 │ 全部 │ 1,463,000 元 │├──┼────────────────┼─────┼─────┼────┼─────────────┤│ 02 │苗栗市○○○段○○○○○○號土地 │ 19,000 │ 36 │ 全部 │ 684,000 元 │├──┼────────────────┼─────┼─────┼────┼─────────────┤│ 03 │苗栗市○○○段○○○○號土地 │ 19,000 │ 28 │ 全部 │ 532,000元 │├──┼────────────────┼─────┼─────┼────┼─────────────┤│ 04 │苗栗市○○○段○○○○○○號土地 │ 19,000 │ 32 │ 全部 │ 608,000元 │├──┼────────────────┼─────┴─────┼────┼─────────────┤│ 05 │苗栗市○○○段○○○號(建物門牌:│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全部 │ 726,800 元 ││ │苗栗市○○里00鄰○○○0號) │ │ │ │├──┴────────────────┴───────────┴────┼─────────────┤│ 合 計│ 4,013,800 元 │└────────────────────────────────────┴─────────────┘

裁判日期: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