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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被 告 劉震綱

黃遊鳳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苗栗縣頭份市○○段○○○○○號土地所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黃遊鳳珠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二、提出坐落苗栗縣頭份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