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張德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隆虎、謝意敏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若果原告係請求被告塗銷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三、被告宋隆虎、謝意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