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4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忠和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上列原告與被告尤耀宗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