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陳欽輝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融和、周陳融雲、陳美月、陳光南、陳光宏、陳秀鑾陳秀鳳、陳國基、陳嵩山、陳秀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若被告陳融和、周陳融雲、陳美月、陳光南、陳光宏、陳秀鑾、陳秀鳳、陳國基、陳嵩山、陳秀珠任一人發生繼承事由,應提出其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倘前項繼承人亦發生繼承事由,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