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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6號原 告 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昶慶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明正等2 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裁判日期: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