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陳招治

賴臺龍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美惠等3 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鄉○○段227 、350 、530 、532 、876 、

896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原告訴請確認不存在之系爭地上權、耕作權,有無約定租金數額。

三、被告賴美子、賴美琴之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