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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7號原 告 黃志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正即榮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裁判日期: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