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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號原 告 劉冬蘭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被 告 郭吳含梅

郭豐君郭豐演郭豐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267 元(計算式:民國104 年房屋稅籍證明書1,830,800 元×原告主張所有之應有部分1/3 =610,26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