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9號聲 請 人 吳品蒼相 對 人 吳鼎詹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明為確認其對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占有面積882 平方公尺,並存有優先購買權。前者確認占有為後者確認有優先購買權之先決條件,二者利益歸屬同一,應以聲請人主張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部分價額定之,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2,200 元(計算式:決標價格6,255,900 元÷系爭土地共2, 979平方公尺×占有882 平方公尺=1,852,2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