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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號原 告 柯宗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涵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瑞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