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5號原 告 蘇碧玉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醒聞等間給付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9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