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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1號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珍妮上列原告與被告成漢龍間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1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