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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9號原 告 羅春英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榮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