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40號原 告 賴世祐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和等8 人間合夥決算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起訴狀附表四所謂之「相關電腦設備」為何?又該投注機及設備之價值為何?是否為合夥財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