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奕承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編號1 、牛樟木358 塊(總重量12,100公斤)之市價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