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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蔡伊雅律師被 告 徐奕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9,976 元(計算式:2,469,976 元+320,000 元=2,789,9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