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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8號原 告 吳品蒼被 告 吳鼎詹訴訟代理人 謝紫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聲明為確認其對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占有面積882 平方公尺,並存有優先購買權。前者確認占有為後者確認有優先購買權之先決條件,二者利益歸屬同一,應以聲請人主張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部分價額定之,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2,20

0 元(計算式:決標價格6,255,900 元÷系爭土地共2,979 平方公尺×占有882 平方公尺=1,852,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聲請調解費2,000 元外,尚應補繳17,4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