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3號原 告 劉湯森妹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碧玲等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查報原告請求被告等返還之11個戒指、1 個金元寶和3 條金項鍊之金額若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