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7號原 告 張陳鈴珠被 告 張博雄
張博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99,7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附表:
┌──────────────────────────────────────┐│地號:苗栗縣○○鎮○○○段○○○○號 │├──┬───┬──────┬─────┬──────┬───┬───────┤│編號│被 告│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原告主張應塗│原告之│ 價 額││ │ │ (元/ ㎡) │ (㎡) │銷登記之比例│應繼分│(新臺幣,元以││ │ │ │ │ │ │ 下四捨五入) │├──┼───┼──────┼─────┼──────┼───┼───────┤│ 1 │張博雄│ 2,100元│28,992.35 │ 6865/298650│ 1/4 │ 349,881元 │├──┼───┼──────┼─────┼──────┼───┼───────┤│ 2 │張博富│ 2,100元│28,992.35 │ 6865/298650│ 1/4 │ 349,881元 │├──┼───┴──────┴─────┴──────┴───┼───────┤│合計│ │ 699,76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