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04號原 告 紅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錫英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費用。經原告陳明無法確認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
0 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