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1號原 告 邱德晃被 告 徐增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