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8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2號原 告 賴鴻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炳成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