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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0號原 告 吳植中被 告 涂傅米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書所載交易金額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