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2號原 告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