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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上列原告與被告弘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原告所列之公司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