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郭豐竣被 告 永利達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呂國瑞法定代理人 朱武平
呂國泰呂劉秀珍呂國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8,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
二、被告呂國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因被告永利達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應以該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