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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2號原 告 周欣儀被 告 吳岳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得優先承買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600,00

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