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4號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珍妮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文恭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