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6號聲 請 人 陳淑芬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精湧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