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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8號原 告 彭森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松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見本院公務電話記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