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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22號原 告 劉春園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雙華2人間請求返還代辦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辦費
裁判日期: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