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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36號原 告 翁得翔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秀娥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里○段北獅里興小段195 、195 之15、19

5 之16、196 之6 、196 之7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加計訴之聲明第

3 項之金額新臺幣600,000 元】,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