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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36號原 告 翁得翔被 告 温秀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2 項返還租賃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164,800 元,與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600,000 元合併計算,總價額核定為5,764,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

二、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 地 號 │ 土地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 價 額 ││(苗栗縣○○鄉○○里○段北獅里興小段)│ (㎡) │ (元/ ㎡) │ ( 新 臺 幣 ) │├───────────────────┼─────┼───────┼────────┤│ 195之15 │ 4,340 │ 400元 │ 1,736,000元 │├───────────────────┼─────┼───────┼────────┤│ 195之16 │ 4,650 │ 400元 │ 1,860,000元 │├───────────────────┼─────┼───────┼────────┤│ 196之6 │ 1,746 │ 400元 │ 698,400元 │├───────────────────┼─────┼───────┼────────┤│ 196之7 │ 2,176 │ 400元 │ 870,400元 │├───────────────────┴─────┴───────┼────────┤│ 總 計 │ 5,164,800元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