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13號原 告 古承龍訴訟代理人 古駿億被 告 古欣彤兼法定代理 劉芮辰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