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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文焯(劉鄭罔腰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即 原 告 顏劉素琴(劉鄭罔腰之繼承人)

劉培梓(劉鄭罔腰之繼承人)劉文焜(劉鄭罔腰之繼承人)劉文煒(劉鄭罔腰之繼承人)劉陳凌璧(劉鄭罔腰之繼承人)劉久弘(劉鄭罔腰之繼承人)劉淑萱(劉鄭罔腰之繼承人)劉培橘(劉鄭罔腰之繼承人)劉培柏(劉鄭罔腰之繼承人)劉培棟(劉鄭罔腰之繼承人)劉培楨(劉鄭罔腰之繼承人)林劉咏雪(劉鄭罔腰之繼承人)李劉映雪(劉鄭罔腰之繼承人)劉白雪(劉鄭罔腰之繼承人)陳劉滿月(劉鄭罔腰之繼承人)劉新月(劉鄭罔腰之繼承人)廖劉美月(劉鄭罔腰之繼承人)劉浩燕(劉鄭罔腰、劉文炤之繼承人)林劉秀鴦(劉鄭罔腰、劉文炤之繼承人)張劉秀鸞(劉鄭罔腰、劉文炤之繼承人)劉秀枝(劉鄭罔腰、劉文炤之繼承人)李椒(劉鄭罔腰、劉文炤之繼承人)劉育亨(劉鄭罔腰、劉文炑之繼承人)劉育朋(劉鄭罔腰、劉文炑之繼承人)劉周志津(劉鄭罔腰、劉文炑之繼承人)蘇秋水(劉鄭罔腰之繼承人)劉浩然(劉鄭罔腰、劉文炤之繼承人)蘇地送(劉鄭罔腰之繼承人)蘇富雄(劉鄭罔腰之繼承人)蘇金旁(劉鄭罔腰之繼承人)蘇阿和(劉鄭罔腰之繼承人)蘇文達(劉鄭罔腰之繼承人)蘇滿(劉鄭罔腰之繼承人)蘇桂(劉鄭罔腰之繼承人)劉育亭(劉鄭罔腰、劉文炑之繼承人)蘇阿波(劉鄭罔腰之繼承人)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1,

2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玆限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