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崐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宜陽間因請求給付退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7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