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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2號原 告 吳品蒼被 告 吳鼎詹訴訟代理人 謝紫薇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前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14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案卷第3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見本案卷第38頁),故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