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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4號原 告 羅玉嬌訴訟代理人 邱大宏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被 告 唐寬

唐春玉前二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瑞鴻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7日16時50分,在本院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