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4號原 告 羅玉嬌訴訟代理人 邱大宏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被 告 唐寬
唐春玉前二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瑞鴻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25日17時10分,在本院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